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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不得辞退好人彰显立法善意
发表时间:2017-04-07来源:白银文明网

  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示。《条例》中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者的“后英雄时代”,将有法律保障。(4月6日新京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其中几经修改作出的见义勇为免责规定,凸显出向善、护善的立法理念,体现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立法思路,在社会上激起相当强烈的反响。河南出台上述《条例》就此做出细化规定,立法善意显而易见。

  强调不得辞退见义勇为者是对见义勇为美德法律和精神层面的双重呵护。《条例》从定义、确认、表彰奖励、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见义勇为”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承担者进行具体规定,并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有力防止因责任或责任主体模糊导致“好人”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再出现。

  强调不得辞退见义勇为者是对社会的守法提示和道德提醒。保护见义勇为者,让好人有好报,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尽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职员,在相关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而不仅仅特指见义勇为者,“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这些更为明确的重申、强调,实际上是提醒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增强社会责任。

  强调不得辞退见义勇为者更传递出倡导见义勇为的鲜明信号。更加全面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特别注重“后英雄时代”的工作、生活、权益等的法律保障,旗帜鲜明地见义勇为者撑腰,就是要更彻底地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以立法形式构建社会主流道德导向,鼓励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者行列,使崇德向善进一步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信仰,进而巩固道德之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陈忠平)

白银文明网责任编辑: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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