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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银区深入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3-04-20来源:白银文明网
  为进一步规范白银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银城区实际,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对存在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车进行重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4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并扣留机动车。
  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扣留机动车。
  3.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应取得车型为F准驾资格的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应取得车型为E准驾资格的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取得车型为D准驾资格的驾驶证)。
  5.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6.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8.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1分,罚款50元的处罚。
  对拒不配合、无理取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2023年4月18日
白银文明网责任编辑:郝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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